联系方式
地址:上海市平城路1455号403室
联系人:刘小姐
电话:021-59175571
传真:021-59175571
邮箱:info@linkearthelec.com
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纳入国家安全任务
作者:都玉晓 来源:中国海洋报 时间:2015-07-03
维护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、资产及利益安全将有法可依。7月1日,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当天上午表决通过了新的《国家安全法》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该法在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章节中规定: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、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,增强安全进出、科学考察、开发利用的能力,加强国际合作,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、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、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。
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在发布会上介绍,新的《国家安全法》第三十二条对维护新型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作出了规定,这一条在初审时没有涉及,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,在三审时新增加的内容。
郑淑娜说,我国一向主张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、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等新型领域,批准和加入了关于上述新型领域的一些国际公约,并恪尽职守履行公约义务。按照相关国际公约规定,我国在外层空间、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开展科学考察、资源勘探、开发利用,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和利用上述领域的资源,提高科学认知水平,服务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。中国也愿意与世界其他国家在相互尊重、平等互利的基础上,在探索外层空间、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过程中开展多方面的国际合作,共同为造福人类做出贡献。
她强调,在对上述领域进行资源勘探、科学考察和开发利用过程中,我国政府也有权依法保障自身相关活动、资产和人员安全。新的《国家安全法》对外层空间、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国家安全任务作出了原则规定,有利于为相关领域工作提供法律支撑。据她介绍,西方发达国家从上世纪80年代起就开始逐步加强这些新型领域的立法工作,美国、日本、俄罗斯和欧洲部分国家都将参与太空、极地、深海活动作为国家安全战略和立法的重要内容。
据悉,此前的《国家安全法》于1993年制定施行,因难以适应全面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的需要,已于2014年11月1日废止。
新的《国家安全法》共分7章,对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与职责,国家安全制度,国家安全保障,公民、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等进行了规定。该法的制定,为构建我国国家安全体系,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。